【覆核勝訴】配偶不獲同住居屋男同志覆核勝訴 高院裁定政策歧視及違憲

社會

發布時間: 2021/06/25 15:29

最後更新: 2021/06/25 1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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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法官裁定同志一方勝訴。

曾多次提出同志平權司法覆核的一對男同志,早前就房委會拒讓已婚同性伴侶加入成為居屋單位合資格住戶及獲轉移業權,而提出司法覆核,高院法官今(25日)頒下判詞,指房委會無法提出數據指有關政策如何增加異性已婚伴侶的居屋供應,亦未能證明有關政策合法,裁定屬不合法歧視及違反《基本法》,故裁定同志一方勝訴。

申請人李亦豪早前取替已故同性配偶吳翰林成為本案申請人;答辯人房委會。

房委會發言人回覆TOPick記者查詢時表示,會詳細研究判詞,並徵詢法律意見作出適當跟進。發言人強調處理此司法覆核期間,房委會一直按照現行的政策和制度,處理所有有關申請。根據記錄,房委會目前未有接獲類似申請。

法官周家明今於判詞中指出,申請人挑戰的政策包括房委會拒絕接納居屋業主的同性配偶成為「家庭成員」及「配偶」,以致同性配偶無法如異性夫婦般加入成為居屋單位的合資格住戶,或在毋須補地價下獲轉移業權,造成以性傾向為由的非法歧視,違反《基本法》25條。

法官指出,居屋計劃於1978年面世,時至今日,其主要目的是鼓勵較有能力的公屋住戶遷出,將公屋單位讓給更有需要的家庭,以及為低收入家庭提供置業的機會,法官認為,所謂低收入家庭並不局限於由異性配偶組成的家庭,政府或房委會當年亦不見得要將同性配偶家庭及異性配偶家庭劃分。

法官認為,根據終院案例,同性婚姻與異性婚姻無異,因此兩者屬可比較。而即使異性婚姻獲《基本法》37條認可,但這並不代表可以基於性傾向的差異而歧視同性戀者。法官亦認為房委會無權自行決定就公共房屋的問題如何分別看待異性及同性戀者,這是必須交由法庭判斷的法律問題。

對於房委會一方強調,涉案政策是為了透過提供房屋資源,以鼓勵組成傳統家庭,而申請人一方亦同意,鼓勵組成傳統家庭及提高生育率可以是有關政策的合理目的,但此舉與遏制同性關係有重大分別,後者明顯並非合理目的,而且問題是,拒絕給予同性戀者相同的福利,是否有助達致鼓勵組成傳統家庭及提高生育率的目的?

法官認為若說拒絕讓同性配偶加入成為家庭成員、合資格住戶或聯名業主,可推廣傳統異性配偶家庭的話,是完全不合邏輯,當然,房屋供應可能是異性戀者在考慮是否結婚生子時的一大因素,但若說異性戀者會因為同性戀者所受到的差別待遇,而有更多房屋供應,這說法未免是極度牽強。法官因此認為有關政策與房委會的目的並無合理關聯。

法官又認為本港房屋供應短缺對同性或異性戀者造成同樣影響,房委會無法提供數據說明,有關政策如何影響異性配偶家庭的居屋供應,房委會甚至沒有嘗試估計同性戀者的數目。因此法官認為,法庭無法得知有關政策會否對異性配偶家庭的居屋供應有何影響,或對他們的結婚生子計劃是否有影響,法庭因此裁定有關政策對同性戀者造成的差別待遇,並非為了達致合理目的的合比例手段。

法官認為房委會未能證明有關政策合法,因此裁定此舉屬不合法歧視,違反《基本法》25條,有關政策應被推翻,與訟雙方有權就本案裁決申請進一步法庭命令,房委會一方並需支付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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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楊詠渝